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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王一铭诉马庙水库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铭,汝州市马庙水库管理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王一铭,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马庙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马庙村马庙水库。法定代表人李红纯,男,成年,任所长职务。本院在原告王一铭诉被告马庙水库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铭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庙水库管理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一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庙水库管理所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王一铭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