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付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付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贾俊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晓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鹏博,该公司员工。被告付帅,男。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付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