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孙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