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毛晓红与陆道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晓红,陆道群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毛晓红,女,汉族,巢湖市人。被告:陆道群,男,汉族,巢湖市人。原告毛晓红诉被告陆道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6日婚生一子陆知非,于2010年8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离婚后,陆知非由被告抚养,被告多次拒绝原告探视,原、被告因此多次争吵。2012年4月2日,因清明假日,陆知非希望在原告处,经多次哀求,被告勉强同意。陆知非只身来到原告处,4月3日,被告在无任何理由且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陆知非所有的生活及学校用品堆放在原告门口,在陆知非的书包内留下书信一份。被告在信中嘱咐陆知非与原告好好生活,并未言及其他。陆知非的内心因此受到冲击,在原告耐心开导下,才有所好转。此后,陆知非与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7月份,被告自行将陆知非带离原告处。被告在9月份开学前几天,告知原告,陆知非以后不再回到原告处。原告为了陆知非有个安定的学习与成长环境,选择忍让。但是,这以后,陆知非与原告电话联系时,经常唉声叹气,原告问其原因,陆知非沉默不语。10月21日,陆知非自行来到原告处,伤心哭泣,并表示不再回到被告处生活。原告问及原因,陆知非称,暑假以后,被告与现任妻子经常吵架,两人均迁怒于他,让其不再回家。后来,被告再次将陆知非生活与学校用品送至原告处,仅留给其一条短信,再未过问。原告认为,陆知非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被告在陆知非的教育上反复无常,无法为其提供安定平和的成长环境,对其抚养不利,且现在陆知非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抚养婚生子陆知非;二、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陆知非大学毕业。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来调解离婚后,陆知非由其抚养,暂随原告生活,共同所有的位于国际花城4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当前还在偿还房子的按揭贷款;二、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陆知非和被告生活一年半,被告没向原告要抚养费。原告及其妹妹、母亲、奶奶经常去学校找陆知非,所以陆知非才和原告生活。陆知非和被告生活时,成绩很好,和原告生活后,成绩下降很多。三、如果变更抚养权,被告要求重新分割位于国际花城4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子。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6日婚生一子陆知非,于2010年8月24日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婚生子陆知非由被告抚养,自2012年4月5日后随原告生活至今。期间短时间(2014年7月至10月)随被告生活。原告婚生子仅有陆知非。被告有两个婚生子,陆知非系被告第二个婚生子。因陆知非已年满十周岁,本院征求其意见,陆知非愿意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其成人。现原、被告因婚生子陆知非抚养权协商不成,致原告诉讼来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巢湖市亚父街道洗耳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陆知非自2012年4月5日起与原告生活至今。三、陆道群书写的信件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3日把陆知非送到原告处。四、(2010)巢居法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陆知非由陆道群抚养,暂随毛晓红生活,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国际花城4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归毛晓红所有,陆道群归还剩余的按揭贷款。五、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六、2015年1月23日对陆知非的问话笔录一份。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010年8月24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陆道群抚养,暂随原告毛晓红生活。陆知非先是随被告陆道群生活,自2012年4月5日至今随原告毛晓红生活,在此期间,短暂随被告陆道群生活(2014年7月份至10月份)。原告毛晓红系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有抚养婚生子陆知非的能力。原告毛晓红无其他子女,被告陆道群另有一婚生子。原、被告婚生子陆知非已年满十周岁,其愿意随原告毛晓红生活。从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子陆知非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抚养原、被告婚生子陆知非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被告陆道群系巢湖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根据巢湖市实际生活水平,考虑被告陆道群另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及其本人的其他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其每月给付婚生子陆知非抚养费600元。对原告超过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如果变更抚养权,应重新分割位于国际花城4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的请求,本院认为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毛晓红与被告陆道群的婚生子陆知非由原告毛晓红抚养;二、被告陆道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15号支付陆知非抚养费600元,至陆知非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毛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道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秦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问话记录时间:2015年1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民二庭问话人:付迁记录人:秦禹被问话人:陆知非付:你叫什么名字?哪一年出生的?在哪儿上学?陆:我叫陆知非,2003年3月6日出生的,在人民路小学读六年级。付:我们喊你过来,就是和你聊聊天,你知道什么就说什么,实话说说就行了,好吧?陆:知道了。付:现在六年级了,快小学毕业了,你想去哪个初中读书呢?陆:七中,我更喜欢七中一点。付:你今天下午请假过来的?一般周五下午有节课呢?陆:是请假来的。一般周五下午三节课,两节语文一节英语。付:你知不知道你爸妈离婚的事情?陆:知道。付:你爸妈哪个对你好一点呢?陆:都差不多吧,我爸爸对我要求更严格一点,但没我妈妈对我照顾得好。付:你现在和谁在一起生活?陆:前年四月份以后就和我妈妈一起生活。付:你想不想和你爸爸一起生活呢?陆:他除去做事情,经常不在家,经常让那个阿姨管我。付:那个阿姨对你好不好?陆:还好。付:你妈妈经常在家陪你吗?陆:她除了上班,后来就陪我,很多时间我们都在一起。付:你们是不是还是住在原来的房子李?陆:是的,就我和我妈妈住。付:你放学一般都是怎么回家?陆:因为学校离家很近,我一般都是先去我外婆家,然后我下班后去接我。付:你现在最想和哪个一起生活呢?陆:我还是最想和我妈一起生活。付:你知不知道你还有个哥哥呢?陆:知道,但我没有见过他,我看过他以前的照片,他和他妈妈在一起。付: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了,但他们都还是你的爸爸妈妈,你无论和哪一方生活,都要记住,其实爸爸妈妈都是爱你的。大人有很多事情有点复杂,但他们都是对你好的。你要好好学习,自己也要多照顾自己。陆:知道了。付:你看看我们记录的,和刚才我们聊天的内容是不是一样的?如果一样,就签个名字吧?陆:好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