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树剧诉杨煌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剧,杨煌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高树剧,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煌川,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剧与被告杨煌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剧于2015年4月3日以其拟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树剧负担。审判员 卢君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