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莲与皮军英、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莲,皮军英,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王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军英,居民身份证码32132419730807006X,无业。被告裴祥,居民身份证码321324197411120010,无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体实、陈晓洁,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莲诉被告皮军英、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皮军英及被告皮军英、裴祥的委托代理人吴体实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王莲申请,依法保全了被告皮军英对案外人杨柏享有的债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莲诉称,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二被告自2010年起向原告王莲借款。2014年11月26日,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2600000元,双方与案外人杨柏约定,其中2300000元由杨柏负责偿还,另外300000元由二被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皮军英、裴祥曾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向原告王莲借款。2014年11月26日,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2600000元,双方与案外人杨柏约定,其中2300000元本息由杨柏负责偿还,另外300000元利息由二被告偿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皮军英、裴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皮军英、裴祥共同偿还原告王莲借款利息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皮军英、裴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人民陪审员 韩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