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周某。被告宋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