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俊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伦,黄健荣,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888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凯伦。被执行人黄健荣。被执行人张凯。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凯伦、黄健荣、张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凯伦、黄健荣、张凯应分别缴罚金10000元、2000元、2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刑二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内容)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