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永波。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燕青。被执行人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平。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玲。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关于编号为CD90092013880425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项下的垫付款本金2951139.21元及罚息(以2951139.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工业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3)字第5-4号;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0281082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68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200000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000万元为限,在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本院已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中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2月1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工业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3)字第5-4号;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系本案抵押物,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025号案件已查封,但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汽摩配产业基地(产权证号:00××47),本院另案已查封,正在处理过程中,但一时难以变现。2015年3月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另案已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存款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及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本院另案均已查封,正在处理中,但一时难以变现,目前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