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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晓伟与王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伟,王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杜晓伟。被告王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伟与被告王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诉讼保全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