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柯海英与被告何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英,何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柯海英,住晋江市。被告何鸿江,住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柯海英与被告何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因生意需要自2012年初就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在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21号大连中心裕景小区裕津座1单元2702室,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何鸿江的身份信息载明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西园砌田北区336号,而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21号大连中心裕景小区裕津座1单元2702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鸿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鸿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国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