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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保枝与耿良子、耿丽曼返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枝,耿良子,耿丽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徐保枝,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良子,农民。被告耿丽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枝与被告耿良子、耿丽曼为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2150.5元,由原告徐保枝承担。审判长  徐法宪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齐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