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保枝与耿良子、耿丽曼返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枝,耿良子,耿丽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徐保枝,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良子,农民。被告耿丽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枝与被告耿良子、耿丽曼为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2150.5元,由原告徐保枝承担。审判长 徐法宪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齐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