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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惠与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宝,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惠与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5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