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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3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负责人:金朝洲。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磊被执行人: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正。被执行人:陈景强。被执行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身苏州市高新区浒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14521-X。法定代表人:陈景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652650.7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的存款,经向乐清市住建局、乐清市国土局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景强与黄爱微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前岸村的房产,本院正提起拍卖,现被执行人陈景强、黄爱微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执行款4652650.7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8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