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三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修盟,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农民。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修盟,被上诉人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思静代理审判员 李建策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