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于申请人锡隆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锡隆,张春英,于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29号申请人于锡隆,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春英,女,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春英的委托代理人)于锡江,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锡华,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于锡隆、张春英、于锡江、于锡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锡隆、张春英、于锡江、于锡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于维翰(曾用名于维汉)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西障毛家的西段四间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20-006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270068号】,由甲方于锡隆继承,归甲方于锡隆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