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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光远与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李光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连合,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远诉被告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远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周志玮审判员赵守勤审判员佟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