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敏涌与张文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调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敏涌,张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292号申请人:徐敏涌,男,汉族,1940年1月生,郯城县人人。被申请人:张文成,男,汉族,1984年8月生,罗庄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292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文成驾驶的鲁Q991**/鲁QRS**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