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木亥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木亥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639号罪犯马木亥买,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康乐县,回族,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七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木亥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木亥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木亥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木亥买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