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潘多喜、唐志国、汪琦诉施大鹏、张志军、邴洋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多喜,唐志国,汪琦,施大鹏,张志军,邴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877号原告:潘多喜,男,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唐志国,男,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汪琦,男,住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大鹏,男,住阜阳市颍州。被告:张志军,男,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邴洋洋,男,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多喜、唐志国、汪琦诉被告施大鹏、张志军、邴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多喜、唐志国、汪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多喜、唐志国、汪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多喜、唐志国、汪琦撤回对张志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