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范喜来与孙传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来,孙传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63号原告:范喜来,男,汉族。被告:孙传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喜来诉被告孙传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喜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喜来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