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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范喜来与孙传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来,孙传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63号原告:范喜来,男,汉族。被告:孙传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喜来诉被告孙传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喜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喜来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