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孟怀田与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民委员会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孟怀田与被执行人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孟怀田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四千六百五十元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