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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与被告刘玉江、李燎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刘玉江,李燎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周明,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被告刘玉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被告李燎原,曾用名李原,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刘玉江、李燎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长  张晓旭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张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