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与被告刘玉江、李燎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刘玉江,李燎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周明,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被告刘玉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被告李燎原,曾用名李原,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刘玉江、李燎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长 张晓旭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张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