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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杨伟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杨伟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燕,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杨伟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玉环李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