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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书会因与被上诉人廘志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书会,廘志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书会,男,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廘志胜,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方书会因与被上诉人廘志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95—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常西流湖办事处柿园村9排213号,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9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郑尧高速公路14公里+500米处,在新密市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新密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