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迎杰与刘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迎杰,刘永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赵迎杰,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江,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迎杰诉被告刘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国君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王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