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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亿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盛云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某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21号原告:慈溪市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钟景德。被告:衢州某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某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慈溪市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