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汉产与何治新、张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汉产,何治新,张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谢汉产,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茜,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治新,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报,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汉产与被告何治新、张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汉产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汉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汉产撤回对被告何治新、张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谢汉产承担。审 判 长 陈 忠人民陪审员 夏小兰人民陪审员 彭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胡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