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洪妙与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妙,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张洪妙。被告: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妙诉被告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325元,由原告张洪妙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