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小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由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并欠赌债无数。被告为还债务还将家里的全部财产变卖,且为了躲避债务于2014年农历8月份离家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对被告已经彻底失去信心,没有和好可能。为早日解除痛苦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我自愿负担。被告李��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共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