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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春诉被告吴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永春,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吴太平,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春诉被告吴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春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