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春诉被告吴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永春,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吴太平,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春诉被告吴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春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