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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汀华与钟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汀华,钟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郑汀华,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何华,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汀华与被执行人钟何华(2014)汀民初字第23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钟何华有房屋三栋,承包山场1286亩,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913、1531号二案],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