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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行初字第1号原告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奥医疗公司),住所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工业园。代表人付久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毅,科奥医疗公司员工。被告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通山工商局)。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工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成春生,通山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建新,通山工商局法规股股长。第三人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赣商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D单元22层2202室。法定代表人邹科龙,赣商投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信科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中环大厦3层3M-3室。法定代表人王平,奥信科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科奥医疗公司诉被告通山工商局工商登记行政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科奥医疗公司的两个股东赣商投资公司与奥信科技公司股权纠纷正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陈传武人民陪审员  田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廖清海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