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秦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