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世军与石榴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军,石榴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世军,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石榴芳,男,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家玲,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世军与被告石榴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谢守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到庭,被告石榴芳委托代理人张家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军诉称: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原告将位于肥西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市场的8幢-7-8号门面,两处附属房及厂房和部分设备租赁给被告经营石材,租赁期限三年。期满后,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续签一年合同,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原告要求收回所出租的厂房自己经营,但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无奈,于12月16日,随同石材协会前往被告处,告知要收回厂房,但被告仍拒绝返还。为此,特具状肥西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租赁的原告厂房及设备,2015年2月1日原告王世军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逾期房屋租金,初算三个月租金为人民币7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石榴芳辩称,因为原告没有提前让他搬出厂房,所以他来不及搬出房屋,中间一直在跟原告协商关于房屋怎么租,一直都没有确定下来具体房屋租赁的事情,在开庭当天,7#、8#房屋的钥匙已经交到石材协会了,如果提前通知,他也不会产生这三个月的房租,就是因为原告没有提前及时通知,所以他不愿意承担这三个月的房租及违约责任。原告王世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被告石榴芳对原告两份证据无异议。被告石榴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世军与被告石榴芳2010年10月2日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被告石榴芳租赁同福石材市场的8幢-7#-8#门面及厂房经营石材,租赁期限三年。期满后,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续签一年合同。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2014年12月16日,原告王世军随同石材协会前往被告处,告知要收回厂房,但被告以提前告知的时间不够,所以不能在合同期内顺利交出租赁厂房。2015年2月6日在法庭主持调解,要求被告石榴芳在2月18日前将租赁房交出。原告王世军同意对该案作撤诉处理。后被告石榴芳没有交出租赁房,加之春节期间,没有及时租到新的厂房所以到3月30日,才将原告的租赁房屋等让出。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军与被告石榴芳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榴芳逾期占用原告的厂房三个月期间(从2015年元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的占用使用费应予以给付。具体数额应以原合同约定的每月2万元,合计6万元予以支付。原告王世军诉请按每月2.5万,合计7.5万元,多余的1.5万元,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世军同时主张违约金,但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同样不予支持。同时,鉴于涉案租赁房屋和设备已实际交还,故对原告要求交还房屋和设备的诉讼请求不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榴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世军逾期厂房和设备占用使用费人民币6万元;二、驳回原告王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石榴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守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