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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元象模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元象模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一鸣,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象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元象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一鸣,被上诉人元象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季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月11日,元象公司作为乙方,米洛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一、内容及时间: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高陂小城规划模型制作。2、制作内容包括高陂小城规划内所有建筑单体、绿化及环境布置、内部灯光、标牌、指北针、比例尺,并做好与总控系统的结合。3、高陂小城规划模型比例按1:800制作;模型面积约为110平方米。4、模型工期如下:交货期为2011年2月25日,此合同期限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劳工假期,工期不得随意更改。5、……。二、合同金额:1、本工程收费根据双方协定:(1)模型制作费用按2,600元/平方米计算(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模型面积为110平方米,共计286,000元。2、付款方式为:(1)分期付款:第一期支付时间为合同正式生效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约总价的25%,即71,500元;第二期支付时间为乙方在上海完成模型底板环境和部分建筑,经甲方在上海初步验收合格,运抵现场安装后付总价的25%,即71,500元;第三期支付时间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规定内容,所有模型运至龙岩A展厅内,安装、调试,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总价的45%,即128,700元;第四期支付时间为模型验收合格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给乙方5%质保金,即14,300元。注:以上模型无偿保修一年。(2)支付形式:所有款项为人民币支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三、双方责任: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制作模型所需的图纸、资料,在甲方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由乙方到现场进行拍摄,收集有关资料,在无设计方案的地块,由乙方根据用地性质制作相应的模型,但应取得甲方的同意。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甲方应按协议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对模型进行验收合格后,需按合同及时付清所有款项;4、在模型制作过程中,如因甲方要求停止制作,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已收的前期费用不予退回,对本阶段已发生的工作量,甲方应给予补偿。5、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资料、照片进行模型加工,甲方不得任意增加制作内容,若确需增加,则要相应增加加工时间和费用。6、在承包此项模型制作工程时,乙方已清楚和明白合同文件内的所有条款,乙方须确保一切施工是符合此项工程的设计,质与量的要求,安全要求。7、工期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作业,乙方每拖延一天将模型运抵甲方公司,乙方承担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每日计算的违约金;对因甲方需要对模型进行修改和增加制作内容的原因造成的拖延,工期可顺延。8、(2011年)1月20日左右,甲方可派负有责任的人员去乙方工厂检查模型质量,并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立即组织模型发运。现场安装完毕后甲方应付乙方第二期款项。9、乙方对所制作的模型提供一年保修,在一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正常损坏,乙方提供免费修理,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将酌情收取成本费。四、……5、设计方案,今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双方往来通讯书面材料为附件,作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米洛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向元象公司支付了71,500元。2011年1月20日,元象公司按照合同中指定的地点向米洛公司运送系争模型,并派人员至现场安装、调试。2011年2月23日,米洛公司负责人向元象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电子邮件,表示:下面是规划局提出的模型修整意见,麻烦安排解决,我下周会去现场协商总验收的事,请尽快完成。并在邮件中提出九点具体整改内容:1、莲花大道至镇政府、先富大道两旁建筑请依照现状布置;2、文物古迹请依现状,可适当放大进行布置(不得用同一模型);3、规划展示馆偏小,请适当放大进行布置;4、变电站标识应当在模型中予以体现;5、光电产业园、龙工配件园、汽车工业园、零配件项目用地,请用铜牌在图中予以标识;6、高陂桥标识的位置错误,至培丰镇、虎岗乡及至增坑村、曲峰村、许佳村,在模型上应当予以体现;7、河流(如永定河、悠远溪等)在模型中应当予以标识;8、汽车工业园中两个项目名称改为“一汽凯鲍、新龙马汽车”;9学校等公共建筑不得随便摆几栋建筑,看起来稀稀疏疏。2011年3月3日,米洛公司又向元象公司支付了71,500元。2011年2月23日以后,元象公司曾又前往模型现场进行整改;目前,系争模型在龙岩A展厅内。双方原审庭审中一致确认,模型在上海启运前,米洛公司对模型进行了初步验收。米洛公司称,其所支付的第二笔71,500元系针对在上海的初步验收,其还需要系争模型。元象公司因米洛公司尚欠剩余款项143,00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米洛公司:1、支付剩余模型制作工程款共计143,000元;2、支付以128,7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米洛公司原审辩称,模型发至福建拼装时发现了问题,其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元象公司纠正,元象公司表示同意。之后,其和福建方进一步检查模型时发现模型中有砖块、塑料袋、工业棉花等杂物,元象公司之后对此置之不理。由于福建方不愿验收,未向其付款,故其也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元象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系争模型交付米洛公司,并验收合格,米洛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合同对价。米洛公司抗辩其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为模型经验收合格后,但由于模型存在质量问题,并未经其验收,故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关于本案系争模型是否已经验收。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因此,对于承揽法律关系,元象公司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米洛公司具有验收标的物的权利。究竟是元象公司未履行完毕安装义务,还是米洛公司怠于进行验收,应从元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综合分析。元象公司于2011年1月按照合同中指定的地点运送系争模型,并派人员至现场安装、调试。米洛公司于2011年2月进行初步查看,发现模型存在若干需整改内容。之后,元象公司称其已根据米洛公司的要求于2011年4月对系争模型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模型制作验收单,证明经过整改,系争模型已经由米洛公司验收合格。米洛公司抗辩,对于元象公司是否已去现场整改不清楚,也未进行过验收,其和福建业主方发现模型中存在砖块、塑料袋、工业棉花等,故向元象公司提出了这些问题,而元象公司置之不理,并且认为验收单上签字的人员不是其人员,如果要验收应当由其一方人员验收。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米洛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的邮件中提出,系争模型存在9点质量问题,而元象公司提供的证据9显示,元象公司已根据邮件内容进行了调整。且从米洛公司提出模型的9点整改意见至今也已有3年多的时间,若经元象公司整改后,模型仍存在米洛公司所称的问题,但米洛公司也未再次就系争模型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元象公司进行再次整改。就本案的纠纷,也系先由元象公司提起诉讼。另外,本案系争模型目前尚在合同约定的地点陈列,表明系争模型尚能投入使用。故米洛公司的抗辩意见不符常理,难以采纳。应当认定,米洛公司所提出的9点整改意见,元象公司已整改完毕。至于2011年2月23日之后,元象公司何时前往模型现场整改,并无确实证据,但米洛公司2011年2月23日的邮件中称“下周去现场协调总验收”,之后米洛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就总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通知元象公司。因此,应推定米洛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3月4日之间曾进行了验收。对此元象公司称其于2011年4月21日才整改完毕,系其自认,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元象公司整改完毕后米洛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验收,如本案系争模型未能经米洛公司验收,系由于其怠于行使验收的权利。参考元象公司2011年1月20日前往福建安装模型时,米洛公司曾于2011年2月23日向元象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则元象公司第二次整改完毕后,米洛公司也应当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由于米洛公司怠于验收,阻止条件成就,原审法院认定模型已于2011年5月21日验收完毕。由于本案合同约定,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时间为米洛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总价的45%,即128,700元,故元象公司主张米洛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应予支持。二、关于本案模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米洛公司称元象公司提供的模型与图纸的尺寸、面积不一致,米洛公司邮件中要求元象公司整改的9点内容元象公司未整改,且模型中有砖块、塑料袋、工业棉花等不合格的填充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请求法院对模型进行鉴定。元象公司认为,其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模型制作,现场安装时发现该模型与现场弧度不能完全吻合,因此在米洛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填充,该填充物不能成为米洛公司拒绝验收和付款的理由。原审法院应米洛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经多方寻找,因鉴定内容不属于上海市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受理范围而被退回,且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不能达成合意,最终未进行鉴定。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模型尺寸、面积。《合同书》中约定,系争模型的面积为110平方米,比例为1:800,米洛公司应及时向元象公司提供制作模型所需的图纸,资料、在米洛公司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由元象公司到现场进行拍摄,收集有关资料,在无设计方案的地块,由元象公司根据用地性质制作相应的模型,但应取得米洛公司同意。因此,合同中对于模型的面积有明确约定,模型制作的图纸应当由米洛公司提供。根据上下文,合同中虽约定了允许元象公司“到现场进行拍摄,收集有关资料”的内容,但前提为“在米洛公司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出具了系争模型的图纸,两份图纸存在虽在比例上略微差异,双方对于对方的图纸均不予认可。但两份图纸中对于模型的边界走向、整体布局均有说明,故对于模型形状、面积、尺寸本身的资料并不存在米洛公司提供不全的情况。因此,即使存在米洛公司所称模型与现场弧度不能吻合的情况,也系因米洛公司提供资料存在误差,而并非模型的质量问题。况且,尺寸、面积等应属于外观,并非隐蔽的瑕疵,模型在上海启运前,米洛公司已对模型进行了初步验收,并且支付了第二笔款项。表明米洛公司已对模型的尺寸、面积予以了认可。米洛公司以模型的尺寸、面积不符约定作为其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填充物。根据米洛公司描述及其提供的照片显示,其所称不合格的填充物系填充在模型靠近墙壁的支架和底板之间,该填充物是元象公司在安装模型时为固定模型而使用的材料,且该填充物能被取出,并不属于模型本身的组成部分,米洛公司也称对模型进行的关于填充物的鉴定不需要破坏模型。由于双方在《合同书》中对于固定模型所使用的材质也并未作约定,目前该模型也在合同指定的地点成列,并未影响使用。因此,米洛公司所称关于模型中存在不合格填充物的问题,并不属于模型的质量问题。第三,关于上述的质量问题,米洛公司在2011年2月23日的邮件中并未提出,且元象公司起诉前米洛公司也从未提出过该方面的质量问题。本案系争模型已于2011年就交付米洛公司,至今已超过两年,如模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也系米洛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故对米洛公司该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合同书》中约定的质保期间为一年,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今,该质保期间已届满,米洛公司应当支付第四期款项5%的质保金14,300元。综上,对于元象公司请求米洛公司支付模型制作工程款143,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米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给元象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元象公司请求米洛公司赔偿以迟延支付的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亦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米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元象公司模型工程款143,000元;二、米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元象公司以128,7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3,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米洛公司负担。米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认为,模型虽仍在安装的地点,但因元象公司擅自添加塑料袋等易燃物,无法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至今未能投入使用。原审法院认为填充物不是模型本身的组成部分故不影响模型的质量是错误的。系争合同未对验收日期作出明确规定,其有权根据元象公司的整改情况决定何时验收。原审法院认定元象公司已完成九项整改,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依据不足。涉案模型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未根据其申请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属程序违法。米洛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元象公司全部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元象公司不同意米洛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答辩认为,证据显示涉案模型经过三次验收,分别为从上海发出前的第一次验收、2011年2月23日第二次验收和同年4月21日的第三次验收。因无法找到鉴定机构,其根据原审法院要求到现场,将九个方面的整改结果逐一拍照并提交质证,故涉案模型已验收完毕,无需再作鉴定。系争模型没有验收结果是米洛公司怠于行使验收权利,使得付款条件不能成就。填充物不属于质量问题,不能成为米洛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米洛公司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提出以下异议:1、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三段中“2011年2月23日以后,元象公司曾又前往模型现场进行整改”的内容,认为元象公司是否去过现场其不知情,但元象公司实际未整改;2、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四段中“其还需要系争模型”与事实不符,其原审中并未陈述还需要系争模型,且其不再需要该模型。对米洛公司上述异议1,元象公司认为其已提交现场照片证明整改完成。米洛公司对此表示其会在二审庭审后与业主核实,但直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其未向本院提交核实结果。因原审中,元象公司依照原审法院指令拍照取证其整改结果,已供米洛公司质证,米洛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元象公司并未按其九点要求进行整改,故原审法院认定元象公司在2011年2月23日以后已进行整改并无不当。对米洛公司异议1,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米洛公司上述异议2,经核对原审2014年7月18日庭审笔录,米洛公司在该笔录第6页明确回答法庭其还需要系争模型。故米洛公司二审中陈述其未作过该陈述,且表示其不再需要该模型,有失诚信,本院不予采纳。元象公司对原审已查明事实没有异议。米洛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元象公司二审中申请提交一份2012年12月份形成的通话录音一份,欲补强证明其原审证据验收单要证明的事实。米洛公司认为该份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不同意进行质证。元象公司确认其进行录音未取得通话对方的同意,结合该通话对方的身份不能确认,且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不予采纳。经审查,原审已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元象公司要求米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3,000元,包括:第三期支付时间为所有模型运至龙岩A展厅内,安装、调试、米洛公司验收合格后应支付的128,700元,第四期支付时间为模型验收合格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应支付的质保金14,300元。米洛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模型因填充物造成质量问题,业主不愿验收,亦未向其支付货款。米洛公司二审中又提出,因填充物为易燃物,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但米洛公司对于业主不愿验收及无法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业主是否向其付款并非其向元象公司付款的条件,故对其该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已查明事实表明,元象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将系争模型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派员至现场安装、调试。而米洛公司在同年2月23日邮件中提出了九点规划局对模型修整意见,并表示下周回现场协商总验收事宜,请元象公司尽快完成。故应当认定,米洛公司给予元象公司的整改期限至迟为同年3月2日前整改完毕。故无论元象公司是否整改及整改情况如何,米洛公司均应在此后及时行使验收权利,并向元象公司提出反馈意见。现无证据表明米洛公司在该次交涉后至本案诉讼前向元象公司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涉案模型供展览使用,保修期为一年,现已安装在指定的展览地点超过两年。模型保修期为一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米洛公司在其第一次提出整改要求后超过两年未再对涉案模型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模型质量已符合约定,无需再作鉴定。米洛公司既未提出质量异议,又迟迟不予验收,显然属于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审法院依据模型安装时间与米洛公司第一次提出九点整改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结合元象公司自认的有利于米洛公司的整改完毕时间2011年4月21日,认定米洛公司应当在同年5月21日前验收完毕,公正合理,本院予以认同。米洛公司应当按该日期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上文所述,涉案模型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无需再作鉴定。米洛公司主张法院未根据其要求对涉案模型进行司法鉴定属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采纳。综上,上诉人米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由上诉人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克强代理审判员  王 敬代理审判员  孙 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