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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卫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潘斌龙,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申请不公开,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娟,被告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斌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王某乙,女儿取名苏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脾气差异极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渐渐的夫妻关系越来越差,至2014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理睬。现原、被告关系一直僵持着无丝毫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婚生女苏某乙由被告抚养,其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苏某甲答辩称:双方结婚长达十三年,生育了一对龙凤胎,生活和美,如双方离婚对孩子影响大,为了孩子将来,为了能更好生活,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合适,共同财产起亚牌汽车、原告的公积金10万元左右和原告出卖宅基地的60万元应当予以分割,因炒股向被告母亲借的15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分摊。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苏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王某乙,女儿取名苏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与审查处理结果,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离婚原因以及和好的可能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以及被告提出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相互之间多一些沟通、多一些理解,相信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