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戈伟联与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伟联,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戈伟联。被执行人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3、5号、多伦道23、25号、佳木斯道18号一层107、16-27、29-31屋。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戈伟联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0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金贵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