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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金盛与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海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盛,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梅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1号原告林金盛,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赵永宁,兰州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西路。法定代理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育文,系该公司分公司副经理。被告林梅禄,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盛诉被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梅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梅禄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金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盛对被告林梅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振磊审 判 员  刘琳娜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居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