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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某、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吴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5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5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83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56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日在网络上向众博博彩公司申请到一个账号(a/admin)成为三级代理商,并聘请被告人吴某、黄某、刘某做网络客服,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教师新村B栋608房内使用电脑在互联网网站“澳门星际赌场”(www.888xj.com)、“澳门银河娱乐”(www.yh666.com)上发展会员和提供信息咨询,“澳门星际赌场”、“澳门银河娱乐”提供的赌博方式有香港“六合彩”、百家乐、三公、各类球赛等,上家会从王某账号下发展会员的参赌输款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返利给其,王某则支付吴某、黄某、刘某各3000余元月薪,后因刘某对电脑操作缺乏耐心,王某便安排其负责该窝点的洗衣、做饭工作,2014年12月14日,民警在惠城区麦地教师新村B栋608房将王某四人抓获,并现场查获涉案工具一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发展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吴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日在网络上向众博博彩公司申请到一个账号(a/admin)成为三级代理商,并聘请被告人吴某、黄某、刘某做网络客服,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教师新村B栋608房内使用电脑在互联网网站“澳门星际赌场”(www.888xj.com)、“澳门银河娱乐”(www.yh666.com)上发展会员和提供信息咨询,“澳门星际赌场”、“澳门银河娱乐”提供的赌博方式有香港“六合彩”、百家乐、三公、各类球赛等,上家会从王某账号下发展会员的参赌输款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返利给其,王某则支付吴某、黄某、刘某各3000余元月薪,后因刘某对电脑操作缺乏耐心,王某便安排其负责该窝点的洗衣、做饭工作,2014年12月14日,民警在惠城区麦地教师新村B栋608房将王某四人抓获,并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四台及其他涉案工具一批。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发展会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吴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黄某、吴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五、缴获的笔记本电脑四台(神舟牌一台、宏碁牌二台、华硕牌一台)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6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