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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姬良顺诉被告魁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良顺,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姬良顺,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0日,农民,住东乡县。身份证号:。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刘家峡镇刘家峡村六社363号。法定代表人魁小虎,职务:经理。被告魁小虎,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良顺诉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良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良顺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