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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商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华山与被上诉人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买卖合同拖欠水泥款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山,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商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蕾,女,汉族。上诉人刘华山因买卖合同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华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勇,被上诉人时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海龙、吕学英、耿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忠东审判员  刘树军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