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高民申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赵菊仙、俞灿荣、俞曦与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秧田冲村民小组、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赵菊仙,俞灿荣,俞曦,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秧田冲村民小组,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代表人:俞灿荣,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菊仙,女,傈僳族,1967年7月11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灿荣,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曦(又名俞婷婷),女,傈僳族,1992年5月24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秧田冲村民小组。代表人:张小谷,该村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国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赵菊仙、俞灿荣、俞曦因与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秧田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赵菊仙、俞灿荣、俞曦共同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遗漏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并恢复被收回土地的原状以及其户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以赵菊仙为承包方户主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2、俞灿荣在1998年12月31日签订的《泸西县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已经清楚载明是俞灿荣户与原三河乡三河村公所秧田冲村签订的,并非原审认定的由俞灿荣个人与原冲子村民委员会签订,被申请人收回其承包地未在庭审中提供任何依据,且收回的承包地面积不是0.93亩而是1.72亩,赵菊仙没有签订2007年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承包书》是伪造的,故1998年的《泸西县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错误;3、红河中院(2011)红中民三终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均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是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并没有说。赵菊仙自1991年8月26日与俞灿荣结婚至今以及俞曦1992年5月24日出生至今,便是原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农业家庭人员,有秧田冲村或村小组户籍,是农业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赵菊仙、俞曦具有1998年承包时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的土地是家庭承包,承包单位是户,该户现有赵菊仙和俞曦农业户口人员,其户的承包土地不应收回,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审法院应依法受理该案。且不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俞灿荣原承包地被收回而引发的纠纷,其分别以“俞灿荣”、“赵菊仙”、“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原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199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赔偿因土地被收回造成的经济损失,红河中院分别作出了(2011)红中民三终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本案中,俞曦亦非199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且其于2003年8月14日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故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赵菊仙、俞灿荣、俞曦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赵菊仙、俞灿荣、俞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菊仙农村土地承包户即“1998年俞灿荣农村土地承包户”、赵菊仙、俞灿荣、俞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