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恢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李娟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李娟,李晓,冠冰,施安辉,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恢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娟,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晓,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冠冰,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施安辉,男,194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历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明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李娟,李晓,冠冰,施安辉,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执行期限将至,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李娟,李晓,冠冰,施安辉,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盖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