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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利平与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平,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75号原告杨利平。委托代理人曹旭(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栋1-3层。法定代表人陈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平诉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利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271.50元由原告杨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