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贤群与王永山、施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贤群,王永山,施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程贤群,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维钦,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山,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施少兰,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贤群诉被告王永山、施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贤群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贤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泽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詹丹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