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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刘琼国,湖南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前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