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蔡锐、方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蔡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诉被告蔡某某、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