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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蔡锐、方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蔡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诉被告蔡某某、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