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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孟静与刘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324号原告孟静,居民。被告刘子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静诉被告刘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静承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吕瑞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