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号原告秦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