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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号原告秦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平 关注公众号“”